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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中文)官方网站’电力行业分拆式改革的误区及对策
内容摘要:针对电力行业不存在的拆分式改革思路,本文明确提出电力行业拆分式改革中不存在的制约性了解误区,并融合电力行业的网络效应特征来分析误区,得出结论拆分式改革不一定需要带给电力行业效率的提升,对待电力行业的拆分式改革应当谨慎而行,最后针对电力行业改革明确提出有助于拆分,超越电力行业行政独占和实行电力行业政企分开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拆分式改革 误区 大自然独占 行政独占 目前我国早已已完成对横向一体化的电力行业展开“平行竖割”,“平行”是把发电企业拆卸分为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和中电投五大集团公司,把电网按照区域拆卸分为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进而又按区域拆卸分成多个区域电网公司;“竖割”就是把电网、发电和辅业按业务切割成,分别重新组建两大电网集团、五大发电集团和四大辅业集团,同时又成立“电监会”,整个电力系统被拆卸分为“1+2+5+4”的基本格局。
本文融合电力行业的网络效应,明确提出电力行业拆分式改革的误区,有针对性明确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 电力行业的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是指消费者消费某些产品所取得的效用不会随着出售这种产品的其他消费者的数量减少而大大减少,也被称作网络外部性或市场需求规模经济。卡尔夏皮罗和哈尔瓦里安(2000)用梅特卡夫法则形象地说明了网络效应。
即网络的价值与其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考虑到一个享有n个用户的网络,该网络对每个用户的价值与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成正比,这样该网络对所有人的总价值与n×(n-1)=n2-n成正比。
大自然独占产业中大多具备网络效应。如电信、电力、铁路、邮政等产业。
这种网络效应展现出为两种形式,即必要网络效应与间接网络效应。必要网络效应是指消费一种产品的用户减少可以必要减少这种产品的老用户的效用。
间接网络效应,主要是由辅助产品所包含的系统产品所引发的。消费者消费这个系统产品的效用大小各不相同所获取的辅助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由于网络效应的不存在,使得对电力行业展开拆分后,近于有可能会造成社会净福利的损失。电力行业基本上要相结合一定的网络框架如管网、线网、路网等才能获取产品或服务,网络效应使得电力行业具备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从理论上谈可以将有所不同阶段的作业交由有所不同企业分别去已完成,但横向一体化的产业的组织具备更大的经济效益性。
一定程度上,独占沦为电力等网络型产业更加富裕效率、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的制度决定和产业的组织形式。基于对电力行业的网络效应了解,拆分式改革一定要谨慎而行。
电力行业拆分式改革的误区 (一)误区一:大自然独占等同于行政独占 大自然独占的构成有其客观必然性,并非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这主要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律起到的结果,规模经济的原理在于生产要素的不能给定拆分性,范围经济的原理在于成本的很弱增性。规模经济拒绝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必需充足大,才能有效地减少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进而减少单位产品的平均值成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才能提供竞争优势,而范围经济则拒绝企业必需将密切相关的业务有效地聚合起来,展开一体化经营,这样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强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电力行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比较显著,只有维持独占结构,才能保持较好的经济效益。
如果实施高度竞争的市场结构,任何厂商都缺少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企业会有较低的成本结构。 所谓行政独占,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欺诈行政权力容许竞争的不道德。行政独占构成于行政权力的插手,是政府运用其掌控的公共权力容许竞争。行政独占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行政部门成立准销门槛容许外地商品转入以维护本地的厂商。
行政独占的必然结果使得拥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缺少竞争所带给的存活压力,也就没充足的动力去降低成本、创意产品和提升服务质量。缺少竞争所导致的陈旧不会相比之下多达规模经济求得的利益,其结果最后不能是价格低、供给严重不足、企业经营效率低落和服务质量低落。
由于在市场上居住于绝对优势地位,消费者和其他涉及企业都缺少充足的议价能力,独占企业以求实施价格种族歧视,风化消费者剩下。 当前我国电力行业不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大自然独占而是行政独占。
行政独占反映在转入门槛、价格管制和地方维护三个方面,比如在转入门槛方面,电力行业的发电、电缆、配电、购电四个环节,每个环节的转入都必须行政审核,其中电缆环节的审核最为显著,其他行业国有资本转入可玩性较小,民营资本和外资更加受限制。购电市场也由政府一手掌控,除了发电市场的转入门槛较低外,电缆、配电、购电市场的转入门槛很高,自然人为地造成了行政独占。 (二)误区二:独占不道德等同于独占结构 我国现阶段还处在工业化中期,任重道远。
而在工业化阶段,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经验效应等经济规律仍在十分普遍的产业中起起到,在这些经济规律的起到下,优势企业必定通过资本积存和资本集中途径而茁壮为大企业或巨型企业,由此构成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产业组织体制,国外称作“大企业时代”。在大企业时代,市场结构上必定呈现出少数以大公司、集团为主体的寡头独占和独占竞争结构,这种独占结构一般都是通过竞争而构成的,反过来又增强了市场竞争,对大自然独占产业而言,大自然独占产业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效应和关联效应较明显,以致在特定市场上有可能构成这样一种状况,即一家大厂商不足以获取和符合大部分甚至全部市场需求。 从效率的标准看,完全垄断就是拟合市场结构,而事实上,独占结构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拒绝,与独占不道德没必然联系。
独占结构虽然是在竞争基础上产生,但在竞争中茁壮一起的独占结构并没避免竞争,独占结构转变的只是竞争形式,而不是竞争本身,恰恰相反,如果共创于更长的时间跨度、更加甚广的空间范围,独占结构反而使竞争更为白热化。所以,不要因为电力行业的一家独大就去人为分尸拆分它,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力行业的独占厂商是不是确实意义上的厂商,如果是确实意义上的厂商,独占厂商也会毕竟改置消费者的利益于坚决而滥施独占特权。
总之,独占结构与独占不道德并不是一一平面的关系,独占结构可以产生竞争不道德,竞争结构也可以产生独占不道德,两者没必然联系,所以对电力行业的拆分式改革,只是对现存企业利益的拆分,不一定需要确保增强竞争,本文赞成电力行业的独占反的是其独占不道德而不是独占结构。 (三)误区三:合并等同于引进竞争、提高效率 竞争是维系市场经济的基本力量,是资源优化配备的先决条件,但竞争有多种多样的模式和方式,并不是所有的竞争都需要造成资源优化配备,根据迈克尔波特的五力模型,一个企业的市场不道德一直面对着5种竞争力量,而一般来说辩论的竞争意味着仅限于其中一种,即现存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的确,人们都看见了我国电力行业不存在“一家独大”的局面,因此,大多数人主张通过拆分方式引进新的竞争对手。
只不过,这种观点是很武断的,忽略了其他竞争力量仍在起起到。 就独占厂商而言,垄断者依然面对各种各样程度有所不同的竞争,即便是集中度最低的独家独占或经济学意义上的完全垄断,也绝不能把竞争力量敌视独自,因为在这种场合下,竞争的实质就是消费力对生产力的关系。
如果独占企业坚决客户和消费者利益而滥施独占特权,那客户和消费者可以实施延期出售,或者增加购买量,或者转变偏爱而强迫替代,客户和消费者的对敌措施不足以使独占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而只有贯彻确保客户和消费者利益,确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独占企业才能保持和发展自己。此外,垄断者还面对着与供应商、替代品和潜在转入者等主体之间的竞争,每一方面的竞争都有可能和现存竞争对手一样巩固独占企业的市场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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